(2017)川0114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青天、彭玉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青天,彭玉林,熊永富,甘瑞英,罗忠文,吴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5号申请人谢青天,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彭玉林,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熊永富,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甘瑞英,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罗忠文,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吴敏,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谢青天、彭玉林与被申请人熊永富、甘瑞英、罗忠文、吴敏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永富、甘瑞英、罗忠文、吴敏的1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谢青天、彭玉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青天、彭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敏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镇XX路X巷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瑞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