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xx号行政收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某某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5.75万元。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70万元费用后剩余费用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3月15日做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XX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清欠款。经审查查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某某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5.75万元,2013年10月缴纳了70万元,剩余235.75万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XX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清剩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于2017年5月16日缴纳欠款20万元,剩余欠款215.75万元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XX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XX号行政收费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