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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与魏茂清、魏茂昌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魏茂清,魏茂昌,魏芳,魏绪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218号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丽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茂清,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魏茂昌,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魏芳,女,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魏绪才,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茂清、魏茂昌、魏芳、魏绪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茂清、魏茂昌、魏芳、魏绪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茂清、魏茂昌、魏芳、魏绪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宸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