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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饶西凡与被执行人索古吉玛贾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西凡,索古吉玛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饶西凡,女。被执行人:索古吉玛贾,女。申请执行人饶西凡与被执行人索古吉玛贾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西凡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索古吉玛贾向饶西凡支付案款21553.38元,缴纳执行费223元。饶西凡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5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