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9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通过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