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审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审复27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楼(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0151134548。法定代表人王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瑜、杨华,均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罗家居民小组,地址���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罗家村。负责人李建昆,组长。复议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行审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罗家居民小组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盖“客堂”,经依法立案查处,作出昆国土官执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经催告后,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当事人在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罗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昆国土官执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机关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官渡区国土资源局,对‘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的案件,应依法由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因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议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规定为:1、一般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执行对象涉及不动产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另外,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也同样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有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及的建筑物位于官渡区辖区内,因此官渡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非诉强制执行的管辖权,应当予以受理。综上,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17)云0111行审1号行政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指定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法律条款对非诉执行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适用特别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拆除的建筑物位于官渡区的辖区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依法立案受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行审1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颜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