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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冬花、万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花,万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冬花,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万金斌,男,1978年9月年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执行徐冬花与万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冬花与被执行人万金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