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56号申请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志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建忠,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志霞,女,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志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忠、张志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香涌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周建忠、张志霞等名下股权(已质押给本案申请人)及房地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进行评估拍卖,因尚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且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59、762、775、776、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