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新灵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新灵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1512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园社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台园社区陈庄组路边。法定代表人:徐才金,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灵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灵海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新灵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园社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承包金162592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798.96亩的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金每亩每年80元。2014年7月3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租赁面积变更为706.48亩,后通过诉讼调整承包金标准为每亩每年200元。现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承包金21296元,2016年承包金141296元,合计162592元。被告新灵海公司辩称:1、横瓜线占用被告承包的土地,至今没有处理;2、2016年原告开挖绿化隔离沟,导致树木倒塌,砸伤当地村民,被告作出了赔偿;3、被告使用林间生产道路,曾被索取费用;4、被告承包的面积不符,相差约20亩;5、原告未能协助被告办理树木采伐证,直接导致被告无力支付承包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6月30日,原瓜埠镇双丰村与被告新灵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双丰村土地798.96亩用于金江公路绿化带种植,承包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每亩每年80元,于每年6月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金;另还约定双丰村协助被告办理树木采伐证。2011年8月15日,因天然气管道及高压线占用被告承包地,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赔偿事宜,并扣减占用地9亩,确认扣除后承包面积为750.66亩。2012年7月19日,因横瓜线施工及11万伏高压线占用被告承包地,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协商赔偿事宜,并再次扣除占用地11亩,确认扣除后承包面积为739.66亩。2014年7月31日,又因输油管道工程需要占用被告承包地,双丰村合并后的原告台园社区与被告再次达成协议,协商砍伐有碍线路树木的补偿事宜,并再次扣除占用地2.83亩。至此,被告实际承包面积为706.48亩。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还多算了被告20亩承包面积。后经双方现场测量并最终确认2016年承包面积为676.72亩。2015年8月及10月,原告及相关部门曾协助被告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2013年、2014年两年多付20亩承包金合计3200元,2015年拖欠承包金17296元,2016年拖欠承包金135344元。两相充抵后,被告仍欠原告承包金149440元。另查,原告曾通过诉讼,要求对承包金标准进行了调整。2015年6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自2015年起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承包金调整为每亩每年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基础建设及公共事业等原因占用被告的承包面积,双方多次协商对合同承包面积进行调整,并作出赔偿,故双方应按调整后的承包面积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合计欠原告承包金14944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给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事由,已经双方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协议,故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新灵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金14944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1632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