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0221民初52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黄高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黄高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西边。负责人:刘清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系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高喜,男,1972年11月28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告黄高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