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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京凤与乔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京凤,乔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80号原告:郑京凤,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乔玲,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京凤与被告乔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8735元及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及利息,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京凤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