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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秀连、陈小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秀连,陈小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特5号申请人:江秀连,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陈小初,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人江秀连申请宣告陈小初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秀连称,申请人江秀连与被申请人陈小初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湛江硇州岛海域一带船舶失事,至今已下落不明两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小初死亡。陈小初,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门镇××村××号。2014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湛江硇州岛海域一带船舶失事,至今已下落不明两年。申请人江秀连系陈小初的妻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发出寻找陈小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小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小初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本院公告仍下落不明,应认定陈小初死亡。申请人江秀连申请宣告陈小初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小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