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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海英等与占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英,唐伟诚,占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671号原告:罗海英,女。原告:唐伟诚,男。(系罗海英之子)法定代理人:罗海英,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占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海英、唐伟诚与被告占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海英、唐伟诚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念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海英、唐伟诚所持诉讼请求:1、要求占赛赔偿罗海英、唐伟诚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67934.99元;2、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罗海英、唐伟诚所持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5日6时许,罗海英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其子唐伟诚)沿S20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彭家洲村路段时,与占赛停在路边的湘AB29**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海英、唐伟诚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罗海英与占赛均负同等责任,唐伟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伟诚被送往西洞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1222.37元,罗海英被送往西洞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支出医疗费42075.62元。占赛已垫付20000元。罗海英的伤情经鉴定为:构成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时间)90天,其中��院治疗共29天,医疗费凭医院发票,护理1人30天,营养期60天。占赛所驾驶湘AB29**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6日0时起至2017年3月5日24时止)和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险,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依法理赔;2、驾驶营运货车应提供营运资格证书否则三者险不赔偿;3、原告部分诉求过高,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11月25日6时许,罗海英驾驶两���电动车(搭乘其子唐伟诚)沿S20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彭家洲村路段时,与占赛停在路边的湘AB29**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海英、唐伟诚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罗海英与占赛均负同等责任,唐伟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伟诚被送往西洞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1222.37元,罗海英被送往西洞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支出医疗费42075.62元。占赛已垫付20000元。罗海英的伤情经鉴定为:构成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时间)90天,其中住院治疗共29天,医疗费凭医院发票,护理1人30天,营养期60天。占赛所驾驶湘AB29**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6日0时起至2017年3月5日24时止)和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冯秋菊,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龙天西路77号。(系罗海英之母)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剔除。因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2、罗海英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罗海英自2014年3月1日至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在常德银骏纺织有限公司务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满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一、罗海英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56796.62元:1、医疗费项下损失47975.62元①医疗费:4709.78元+37365.84元=42075.62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8天+21天)=2900元③必要的营养费:50元/天×60天=3000元2、伤残补助费项下损失105241元①伤残赔偿金:31284元/年×20年×10%=62568元②误工费:100元/天×90天=9000元③护理费:118元/天×30天=3540元④被扶养人生活费:21420元/年×18年×10%÷2=19278元(冯秋菊),21420元/年×5年×10%÷2=5355元(唐伟诚)⑤精神抚慰金:5000元⑥交通费:500元3、财产损失:2000元4、鉴定费:1580元二、唐伟诚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622.37元:1、医疗费项下损失1422.37元①医疗费:1222.37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天=200元2、伤残补助费项下损失200元护理费:100元/天×2天=200元罗海英、唐伟诚的经济损失共计158418.9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罗海英、唐伟诚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二点:一、关于责任问题;二、关于赔偿问题。一、关于责任问题:交警部门认定罗海英与占赛均负同等责任,唐伟诚无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罗海英、唐伟诚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由占赛按责赔偿6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问题: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1)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7441元(交强险医疗费项限额10000元+伤残补助费项下损失105441(105241+2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3638.80元((医疗费项下损失49397.9(47975.62+1422.37)元-交强险医疗费项限额10000元)×60%)。二项合计141079.80元。2、占赛赔偿948元(鉴定费1580元×60%)。(垫付款20000元予以抵扣)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海英、唐伟诚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418.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赔偿141079.80元,由占赛赔偿94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保险赔偿款141079.80元,由罗海英、唐伟诚领取122895.80元,由占赛领取18184元(垫付款20000元-赔偿额948元-诉讼费868元)。)二、驳回罗海英、唐伟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罗海英、唐伟诚负担578元,由占赛负担8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辉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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