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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利川市凉雾乡双井村八组1号向某家二楼东南角方向卧室,将向某放于该卧室内双肩包里的人民币2200元盗走。另查明,被害人向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近亲属。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人民币2200元,取得其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当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发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