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赖晓云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晓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237号罪犯赖晓云,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晓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厦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赖晓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赖晓云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假释应从严把握,执行机关此次呈报该犯假释不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晓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林丽珊审判员 黄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美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