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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宋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宋艳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577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长城北路东侧。负责人:韩铁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宋艳青,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宋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同日提起同一被告、同一诉讼送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诉讼,故本诉属重复起诉,不符法定受理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小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