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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张茂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法定代表人:严维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德彦,总经理。上诉人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凌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