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缪育祥、赖绍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育祥,赖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育祥,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绍东,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育祥与被执行人赖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绍东在银行有存款2100元,已被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尚有借款本金379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赖绍东其余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