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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凤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802号起诉人武凤莲,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收到武凤莲诉山西济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一、依法判决山西济同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交房,并且支付违约金30708元;二、诉讼费由山西济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武凤莲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凤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