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春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92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春霞,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石家庄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春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7)冀01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春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定罪事实:2010年8月20董某(已判)注册成立河北享同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同公司),该公司以加盟享同智慧便民站的名义,通过网络、讲课、发放宣传册的形式对外宣传该项目,从而向社会公众集资。现已有报案群众有8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7.578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春霞为该公司业务员,负责介绍、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现查明被告人马春霞共介绍投资客户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90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9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50400元。被告人马春霞在介绍被吸资人向享同公司集资的过程中共收到享同公司给付的提成10000余元。二、量刑事实:1、2015年7月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花样年华小区7号楼3单元301号将网上逃犯马春霞抓获,马春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吸资人成某、闫瑞芳、郎某为被告人马春霞出具谅解书,对马春霞的行为表示谅解;3、被告人马春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春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吸资人张某、成某、闫瑞芳、郎某、霍某、曹某、刘某英证言,辨认笔录,加盟合同,收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春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春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春霞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霞已经取得了部分被吸资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霞未退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04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被吸资人。被告人马春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收到享同公司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春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春霞未退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04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被吸资人;被告人马春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收到享同公司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马春霞上诉称35万余元不应追缴她,而应追缴法人,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春霞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春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马春霞上诉称35万余元不应追缴她,而应追缴法人,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