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家强与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强,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362号原告:李家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坦洲镇工业大道4号首层1卡,营业执照91442000MA4UR9M2XY。法定代表人:何坤华。原告李家强与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仔掂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强,被告鸽仔掂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坤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2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是经营白鸽的食店,约定原告向其提供酒水。自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购买酒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240元。经双方确认,被告出具一张收据给原告,并在收据中载明货款未付。后欠款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被告鸽仔掂餐饮公司辩称,确认原告主张的货款,现被告不再经营。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李家强与鸽仔掂餐饮公司有生意往来,由李家强向鸽仔掂餐饮公司提供酒水。期间,李家强向鸽仔掂餐饮公司供应酒水合计价款21240元。2016年11月22日,鸽仔掂餐饮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尚欠李家强上述货款。后经李家强催收未果,遂主张前述实体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鸽仔掂餐饮公司拖欠李家强货款人民币21240元,有收据为证,且鸽仔掂餐饮公司在庭审中亦不予否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鸽仔掂餐饮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货款以及赔偿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李家强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因双方未约定,故应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为宜。李家强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家强清偿货款人民币21240元及赔偿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诉讼保全费232元,合共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小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