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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梁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梁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被执行人:梁金秀,女,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抢救费12891.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梁金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救助费1289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梁金秀(2017)渝0118执14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