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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怀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郑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大佛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秀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红杰,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 被执行人:郑怀义,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乡镇企业局家属楼北单元三楼南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4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怀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郑怀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怀义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