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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太原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太原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34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广播电视台(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捷,负责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太原广播电视台(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