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太原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太原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34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广播电视台(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捷,负责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太原广播电视台(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