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05号原告: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旌江宾馆门面。法定代表人:吴静。被告: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篁嘉工业园区经八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裕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旌德县荣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国元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