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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王晓瑞、白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王晓瑞,白小平,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负责人:刘桂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王晓瑞,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白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王晓瑞配偶。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表人:倪薄君,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王晓瑞、白小平、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