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蔡书信与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蔡书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孔红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书信,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徐州恒基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