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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磊与天津新塘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天津新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23号原告:朱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旭,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一街10号607房间。法定代表人:沈永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宇,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与被告天津新塘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朱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