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葛光明与刘佳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光明,刘佳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419号原告:葛光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刘佳驹,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葛光明与被告刘佳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