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郭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郭金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98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金良,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告郭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4117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金良名下价值2241176.42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