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秀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祖发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银,刘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石秀银,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祖发,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刘祖发的存款61460元;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