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军与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程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被执行人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被执行人程良文,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新国与被执行人程良文、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650万元。本案债权余额为2681556.98元。申请执行人罗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