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如英、赵秀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如英,赵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郑如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现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赵秀香,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郑如英与被执行人赵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秀香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现被执行人赵秀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秀香名下均无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赵秀香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