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邵ww、陈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邵ww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1738号原告:陈xx,女,1965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501211248,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常青中心村39幢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zz,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ww,男,1971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101110418,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新城首府10幢3102室。被告:陈xx,女,1982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12226442,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新城首府10幢3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邵ww、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邵ww、陈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本院减半收取138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