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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甘肃家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甘肃家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13号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视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607051726。法定代表人:林朝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业,公司员工。被告:甘肃家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65428722N。法定代表人:梁国义。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家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