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孙建泉、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孙建泉,王建,项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孙建泉。被告:王建。被告:项卫东。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孙建泉、王建、项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对孙建泉、王建、项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