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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孙建泉、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孙建泉,王建,项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孙建泉。被告:王建。被告:项卫东。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孙建泉、王建、项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对孙建泉、王建、项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