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俊海、朱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海,朱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袁俊海,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朱静,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静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6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