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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其爽与张维斌、曲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爽,张维斌,曲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77号原告:刘其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斌,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曲丽娜,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其爽诉被告张维斌、曲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207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