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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闫安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361号罪犯闫安,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闫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闫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志刚审判员  秦 姣审判员  李 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