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生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生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84号申请执行人:常生林,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新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1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2770301。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生林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