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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泽可与李康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泽科,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许泽科,男,住旬阳县城。被执行人:李康,男,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泽科与被执行人李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泽科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