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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弘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弘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弘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弘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815号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合群西路3号大院1号综合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8769247-9。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被告:广州弘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5栋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93661202T。法定代表人:魏晓延。被告:广东弘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5栋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9668X。法定代表人:辛玉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弘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弘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6元,由原告广州铧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