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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曹庆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曹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曹庆义,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曹庆义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庆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庆义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