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远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远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远友,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负责人:黄朝龙。上诉人郭远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郭远友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6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远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