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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漆福生与倪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福生,倪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1民初447号原告:漆福生,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告:倪金明,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原告漆福生与被告倪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福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前夫王俊军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与王俊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即2016年11月15日,由王俊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相同金额欠条一张。后王俊军不幸去世,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支持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倪金明偿付漆福生借款50000元(伍万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8000元(捌仟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壹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壹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22000元。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265元。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