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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张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张美珠,江水钦,杨玉秀,范振军,王增兰,江明,江振生,张毓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邦燮,行长。被执行人张美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江水钦,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杨玉秀,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范振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增兰,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江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江振生,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毓增,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美珠、江水钦、杨玉秀、范振军、王增兰、江明、江振生、张毓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83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