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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维盛与被告郑蕊、郑生均、李生花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盛,郑蕊,郑生均,李生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332号原告:金维盛,男,1995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郑蕊,女,1997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郑生均,男,1969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李生花,女,1970年6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原告金维盛与被告郑蕊、郑生均、李生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金维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金维盛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军审 判 员  邓旼旼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