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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丰之林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盟投资有限公司、郭海明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90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丰之林木工艺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盟投资有限公司,郭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CTIINTERNATIONALHOLDING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代表人:贺秀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丰之林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源林。原审被告:广州市中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贺秀龙。原审被告:郭海明,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诉人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