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先艳与王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艳,王少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63号原告:李先艳,女,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衡南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被告:王少利,男,汉族,住衡南县松江镇荷丰村梓林组。原告李先艳诉被告王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艳因尚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艳���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李先艳负担。审 判 长 罗国成审 判 员 贺清元人民陪审员 李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甲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