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荆恒运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恒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荆恒运,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荆恒运因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3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荆恒运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原新乡市委书记带领四大班子的领导,参加了全顺铜业开工奠基仪式。市、区领导的话激励着人们,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支持中小企业搞建设,人们纷纷将自己的血汗养老钱出借到全顺铜业中。2013年1月6日,新乡市人大主任,市长、主管金融的市长参加了全顺铜业首期投产仪式,主管全市金融的市长,又是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多次来企业谈工作,均未指出全顺铜业借款是违法的,说明政府是支持的。2013年8月22日,市政府网站为“河南省全顺铜业涉嫌非法集资”公开避谣,宣称在这里存款安全有保障,政府网站发出的信息绝非虚假广告。2011年9月30日,新乡市政府宣传部长亲自为李全顺《爱民村官》电影开机揭镜,河南省委办公厅处长担任主编,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向李全顺学习,是市里树起的讲诚信的头号样板人物。数年来,党刊、报纸、政府公报和各种媒体不断宣传全顺各种事迹,在市委、市政府不断的高度宣传下,老百姓相信了政府,把自己一生的血汗养老钱出借给了李全顺的铜业和线材。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是政府的行为引导群众把钱借给了李全顺,现在政府不敢担当,明明是李全顺给群众打的借款条,硬说是非法集资,在全顺事件中2万多个家庭无法要回借款。综上所述,新乡市人民政府的种种不适当、乱作为、不敢担当,甚至不负责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起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荆恒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的报道、宣传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婉 微信公众号“”